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,土地纠纷问题时常困扰着众多当事人。土地,不仅是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,也是许多人安身立命的根本。当遇到土地纠纷时,当事人往往陷入迷茫与无助,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而刘连柱律师的出现,为这些当事人带来了希望。
刘连柱律师就职于内蒙古首佳律师事务所,该律所位于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。自2016年6月2日开始执业以来,截至2026年,他已在法律领域深耕十载。多年来,他从未受到过任何处罚,每一年度的执业考核结果均为称职,累计公开代理案件达100多件,主要办案法院包括达拉特旗人民法院、东胜区人民法院等。
在处理土地纠纷案件方面,刘连柱律师经验丰富、业务精湛。我们可以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了解他的办案能力。
在某自然人诉某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纠纷案中,原告孙姓自然人向被告某镇人民政府邮寄递交履责申请,要求撤销搬迁补偿协议、返还承包土地并开展土地复垦、支付超期临时用地使用费。然而,被告收到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,于是原告提起行政诉讼,请求确认被告不作为行为违法,并要求被告履行对应职责、承担诉讼及律师服务相关费用。刘连柱律师作为被告方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。在庭审过程中,刘连柱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,向法院阐明案涉履责事项并不属于被告法定履职范围。最终,法院采纳了他的观点,认定原告提起的履行职责之诉缺乏请求权基础,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,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,案件受理费也予以退还。
还有赵姓某自然人与刘姓某自然人买卖合同纠纷案。上诉人(原审原告)赵姓自然人与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)刘姓自然人早年签订了地基买卖协议,之后上诉人起诉要求对方配合办理房屋及土地过户登记,并承担相应违约金。一审法院以案涉土地属于宅基地,非本集体成员不得受让为由,认定案涉买卖协议无效,驳回原告诉讼请求。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,刘连柱律师作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二审诉讼。在二审中,刘连柱律师仔细调查事实,查明案涉土地实际为国有划拨用地,纠正了一审对于土地性质的事实认定瑕疵。同时,他指出双方协议未约定过户登记相关条款,上诉方请求办理过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。最终,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另外,在某建材公司诉某煤炭公司土地承包合同侵权纠纷案中,原告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从第三方处流转取得162亩荒山土地承包经营权,支付了高额承包费并开展土地平整作业。但后续发现案涉土地处于被告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采矿作业范围,地下被采空导致土地无法实际使用,于是起诉请求被告赔偿土地承包款、土地平整费用以及资金占用利息。刘连柱律师担任原告的委托代理人,在法庭上据理力争。法院审理后认为,采矿行为客观造成案涉土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,支持了原告土地承包款的赔偿请求。不过,由于原告无法充分举证土地平整费用实际发生金额,该部分诉求被驳回,资金占用费因无充分依据也未得到支持。最终,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付土地承包损失,双方分担案件诉讼费用。
无论是面对行政纠纷,还是民事买卖、侵权纠纷,刘连柱律师都能凭借自己的专业素养和努力,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,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如果您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遇到土地纠纷问题,刘连柱律师将会是您值得信赖的选择,他会用专业和担当为您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。